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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被制止后,仍要放火烧屋?一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起诉!
时间:2021-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雨湖区检察院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当事人林某某酒后调戏陈某某女朋友,随即林某某和陈某某发生争吵,林某某好面子,不肯道歉,两人不欢而散。次日,陈某某因女友被调戏一事未圆满解决,心有不甘,再次约林某某见面解决此事。陈某某决定如若林某某不道歉,即使要和林某某同归于尽,也要狠狠教训对方,并准备了十个液化气罐,一桶柴油。见面后,林某某未就调戏陈某某女朋友一事道歉,陈某某怒火中烧,失去了理智,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往林某某身上泼洒,被林某某躲开,周围围观群众及时制止陈某某泼洒柴油的行为,林某某趁机离开现场。

陈某某被制止后,仍不解气,放话烧不死林某某也要林某某房屋烧掉,驾驶载有十个液化气罐、一桶柴油的农用车前往林某某住址,企图纵火烧毁林某某房屋。陈某某寻找林某某房屋具体位置时,被公安机关拦截并控制。

事后,陈某某悔不当初,表示不能使用极端手段问题。
陈某某在愤怒的驱使下,冲动行事,非但没能解决问题,自己反受牢狱之灾,万幸的是,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本案已经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