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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销售假烟终落网
时间:2023-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夜,一辆面包箱式小货车驶入湘潭一隐蔽小路,随着后备箱的打开,大量外观标示“甜杨桃”的纸箱中数十件假芙蓉王香烟映入眼帘……循着一件件假冒伪劣香烟的轨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浮出水面。

小货车的所有者是夏某某,之前从事货拉拉工作,靠帮他人拉货、送货为生。2021年10月,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赵某,赵某称其正在做假烟生意,以每天300元包吃包住的待遇,要求夏某某一起前往福建云霄县购买假烟,并将假烟运送至销售各个地点。曹某与夏某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得知夏某某从事运输假烟之事后,明知运输假烟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亦选择同夏某某一起,帮助赵某运输、销售假烟。

去年3月23日晚上,夏某某与曹某汇合至指定地点准备再次装载假烟进行运输至销售地点。双方约定由赵某与曹某开车先行探路,由夏某某开车运送假烟送至湘潭。在夏某某开车至湘潭境内,被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获假芙蓉王香烟70件,共计175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扣押的1750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总计价值近44万元。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于2022年3月24日被抓获到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22年4月11日被抓获到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于2022年4月17日投案自首。

2023年5月31日,雨湖区检察院起诉曹某非法经营案在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曹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仍帮助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非法生产、销售假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选择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切勿贪图低价而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商家也应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